消费那些事儿: “退一赔三”or“退一赔十”?
“消费”是人与社会连接最常见的行为,发生在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小到一饮一食,大到服务项目,消费对象的多样决定了消费纠纷的频发特性。消费纠纷中,最常见的赔偿措施包含“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这两类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都是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适逢“3.15”,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对于维权法律知识的储备必不可少。本期微信小编将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纠纷案例,为您梳理消费领域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点,一起来打卡学习吧。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对生产者、经营者 “不良行为”的“惩罚”,主要包括“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两种。
案例4:进口商品缺少相关资质证明,消费者主张“退一赔十”,法院:支持!
C先生在D经营的淘宝网店买了两件进口抗衰口服液,共支付2000元。收到从北京寄来的商品后,C先生发现商品包装上并没有中文标签,于是向D索要商品的进货证明和对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D却自称自己属于代购,没有相关证明。C先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判令D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件的争议主要在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以及“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的认定。
首先,法院认为D作为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在网上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推荐涉案商品,商品所在地在北京,快递也是北京发货,与收取代理费、进口税等约定无关,其行为不符合代购服务特点。鉴于D也无法举证证明其与C先生就代购事宜达成合意,故认定两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D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同时依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D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及质量合格,据此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最后,D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且有义务对其销售的食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对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在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D仍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认定在主观上为明知,违反法律规定在网上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消费纠纷中的诉讼提示
消费纠纷是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是民事诉讼中的常见类型之一。作为消费者,一旦自身权益受损,在协商和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采用行政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在这里,法官也为消费者列举了一些诉讼小贴士:
1. 明确诉讼主体。自己是不是消费者,进而享有诉权。被告是不是销售者、生产者、广告发布者或经营变更后的新法人。
2. 明确法院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上的,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而对于网购产生的消费纠纷,根据《民法典》492条的规定,电子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其住所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消费者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点,因此其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12条最后一款,当事人在使用电子合同时,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的时间和方式,以方便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处理。
3. 提供经营者欺诈或药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明。注意留存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包括购物发票、合同、虚假广告或虚假承诺的书面文件、商品原样、消费者受到侵害的照片、录像、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及发票等等。
而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在成为被告的时候也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合理清晰的证据对于明确责任归属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里法官也为其提供了相关提示:
1. 举证责任倒置。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原因、第三人过错或产品合格证、鉴定报告等产品没有缺陷的证明。
2. 销售者应就其不存在欺诈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如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扩大效果、隐瞒产品质量等情形、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所销售的药品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等。
3. 属于第三人(如运输者、仓储者等)过错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实际造成缺陷的第三人承担终局责任。(本文为作者学习交流观点)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文字:曹艳梅
责任编辑|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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